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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时间:2015-07-22   发布人: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浏览量:1623

    盐城师范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含基础化学实验室、化工实训中心)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是指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不包括剧毒品、放射源、特种设备等专业培训),所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在本单位实验室有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含基础化学实验室、化工实训中心)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所有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分工如下:

    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包括考试题目的设计、审核,考核落实情况等);

    2.学院(含基础化学实验室、化工实训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组织管理、学生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信息的管理和存档等)。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六条 国家及盐城市颁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盐城师范学院发布的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存储等相关管理规定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

    第十条 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相关内容。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十一条学院(含基础化学实验室、化工实训中心)应对新进入实验室的教师、管理人员、学生及外来人员在从事实验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经学院(含基础化学实验室、化工实训中心)培训后,参加由实验室组织的“ 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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