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准入制度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的需要。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创业能力。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
第三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时间和空间上全面开放实验室。
二、开放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型、文理渗透型、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教学实验项目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学生的特殊情况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无法在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的常规实验。
(二)文理渗透型:主要指文科学生利用校内各实验室的实验条件进行实验,培养科学实践能力的实验。
(三)参与科研型:指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的实验。主要面向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由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的实验。
(四)科技活动型:指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的实验。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的实验。
(五)自选课题型:指学生自选时间和项目的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题,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开放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申报。
第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实验室开放项目选题的科学性、难易程度及参加学生数等进行设计,并认真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警示防范。
第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依据教务处公布的实验开放项目可进一步与指导教师联系,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在指定时间上网申请,并向该实验室主任提交《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实验室应做好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通知学生。
第九条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者,应提前在网上退约或另约时间;对无故缺席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缺席者,实验指导教师有权禁止其参加实验。
四、开放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实训室组织并具体实施。各学院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师生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与安排,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并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学生在完成项目后,应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验态度和提交的实验结果等进行考核,评出成绩。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将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开放实验的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交实验室主任,由各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本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评审,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依据《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今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管理按学校教学设备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在每年 9月份将上一学年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一式三份,一份学院存档,二份送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核算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活动课程学分或选修课程学分。核算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最多不超过 2分。学校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第四条 1-2类开放实验,工作量与耗材由相关学院自行核算,报教务处核拨。3-5类开放实验,由所在学院核定开放实验指导人员的津贴,教务处按照审批计划划拨到学院。
第二十条学校重视开放实验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项目,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