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目的要求,了解实验原理、方法和步骤,写好实验预习报告。
二、实验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进入实验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三、实验开始前应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装置是否正确,在征求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四、实验过程中应听从教师的指导,细致观察,深入思考,尊重事实,如实纪录。
五、实验时要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要注意防毒、防火、防爆、防灼伤、防触电。实验过程中的废液废物,应倒入指定的容器中。
六、爱护仪器设备及其他实验物品,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办理报损换领手续。
七、实验完毕,需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拆除实验装置,并立即清洗实验仪器,整理实验台面,将实验记录交指导老师签字。
八、实验室内一切仪器、物品不准擅自带出。
九、值日生应负责整理、打扫实验室,关闭水源,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实验课后应及时处理实验数据,按要求完成并上交实验报告。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
二、参与实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掌握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知识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实验、实训室及准备室内的试剂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试剂带出实验室。
四、实验、实训室内不得吸烟、吃东西,实验后要洗手。不得随便将外人带入实验室、准备室、库房等地。
五、实验时必须保证室内空气畅通。使用易挥发物质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易燃废液应倒入预先准备好的容器中。
六、实验开始后,实验人员及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岗。遇紧急情况,在场人员必须保持冷静,以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尽量将事故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
七、使用电气设备应注意用电安全,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抢救触电者。如发现配电系统故障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八、高压气瓶应妥善安置。钢瓶减压阀低压端压力不得超过指定值。气体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钢瓶阀。
九、学生使用剧毒物品必须在指导教师的严格控制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将剧毒品、易制毒品带出实验室。
十、各实验、实训室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该室的消防安全。实验中心每两周对各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工作人员守则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实验、实训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二、努力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经常保持与院办公室的联系,虚心听取院领导和教师的批评、建议,提高工作效率。
四、熟悉实验、实训教学情况,在物资供应上尽一切可能满足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和物管部门做好实验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工作。
六、实行坐班制度,及时处理实验中心的各项对内、对外业务。
七、严格执行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谨慎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漏电漏水、防毒、防盗,确保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行。
八、团结一致,互助合作,搞好实验、实训室建设。
实验、实训教学规程
一、实验指导教师在接受实验教学任务后应及时制作实验授课计划表,报实验中心批准。在实验教学中应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表进行,不得任意增减实验项目,保证实验开出率,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做好预备实验,了解实验成败的影响因素和实验注意事项。
三、实验课开始前,实验教师必须准备好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和指导书、实验备课笔记等实验教学文件,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教学。
四、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进行预习,否则不允许其参加实验。
五、学生上第一次实验课时,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注意事项等,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实验过程中,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六、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室内来回巡视,及时纠正学生实验时的错误操作及不良习惯,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实验,记录学生本次实验的操作成绩。
七、实验结束时,学生应等待指导教师对实验结果进行审核,认为合格后,方可拆除实验装置并整理好台面。使用大型仪器的还要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将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分析实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教师应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并结合学生实验时的表现进行打分。
九、实验课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灵活进行,考核成绩和平时实验成绩按有关规定进行折合评分,作为学生实验课的总评成绩。
十、实验教师应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实验教学的成功之道,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实验研究能力。
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保管、使用化学危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了解所接触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用途、危险程度、使用注意事项等技术指标。加强责任心,确保人身安全,消除事故隐患。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后应按其性质分库存放,库房保管员应经常对易燃、易爆、自燃、有毒等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物品进行检查。A级剧毒物品应在保险柜存放。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按实验所需严格控制,一般试剂以瓶为单位领用,剧毒物品以克为单位领用。领用 A级剧毒物品必须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单,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在实验室主任在场的情况下开柜领取。A级剧毒物品使用多余的,必须返库保存。使用 A级剧毒物品,实验结束后,应到实验室填写使用记录。
五、学生实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特别是剧毒物品)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前向学生交代有关使用注意事项,防止出现意外。
六、使用易燃、剧毒物品时,实验废液不得倒入下水道,应收集后交实验中心统一处理。
七、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向外单位出售。教师、学生、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化学危险物品带出实验室。
八、实验室应经常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学习防火、防爆、防毒和安全自救的有关知识。对各实验分室、准备室应定期组织检查,杜绝事故的发生。
实验物资管理规定
一、申报:使用实验物资(包括试剂、材料、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一般设备、仪器设备)均以教研室为单位事先申报。学院根据实验所需和经费情况确定采购物品及数量,并通报各申报者。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报学校批准。特殊情况所需零星物资请在使用的一星期前提出,由实验室批准。
二、采购:部分低值耐用品、一般设备和仪器设备报学校设备处统一采购。其他大宗物资的采购由实验室组织向供货商提出询价单,根据所提供物资的质量、价格决定供货商。零星采购由本实验室采购人员负责。
三、验收:由设备处采购的物资到货后由申报教研室负责验收。由本院组织的采购一般先由申报者验样,到货后由申报者验收。特殊情况由实验室负责验收。
四、库存:未经领用的物资由实验中心负责保存。试剂、材料、仪器设备库房的管理根据学校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
五、领用或借用:试剂、材料采用领用方式,其他物资以借用的方式。领用、借用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数量不得超过申报的数量。
六、使用:实验物资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的有关规定。使用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节约、高效,对长期不用的物资实验室有权收回。
七、维修:低值品、一般设备和仪器设备出现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使用人有能力维修的应尽快修复,否则由实验室组织维修。
八、报损及赔偿:学生实验中损坏低值品,应立即填写报损单,注明损坏原因,由指导教师签名证明后,交实验室根据学院规定处理。教师损坏低值品,也应填写报损单,由实验室主任处理。仪器设备的损坏及赔偿根据学校规定进行。
九、归还及报废:仪器设备长期不用时,应及时归还实验室,经保养后入库保存。仪器设备使用年久或完全损坏时,也应在说明原因后及时还库,由实验室组织办理报废手续。
十、责任:所有物资使用者均必须具有责任心。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将实验物资带出实验室。
化学试剂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
二、保管员应经常库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三、库房内贮存的化学试剂应根据性质分区放置,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分库贮存,A级剧毒物品应存放于保险柜中。
四、试剂领用以领用单为依据,确认试剂名称、规格、数量,领用者当面点清。
五、凡剧毒、贵重试剂,要认真核实领用量,由领用者、保管员和实验室主任一起领出,用后多余部分应及时返库,使用剧毒物品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
六、领用一般试剂,一律整瓶发放,不零发。
七、库房内应保持整洁,试剂摆放应规范整齐,保管员工作中使用的手套、工作服等应带到安全地带妥善处理。
八、除教学需要外,未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本库保管员不得私自动用本库任何试剂。
九、非本室工作人员谢绝入内。
分析天平使用规则
一、称量前先将护罩取下叠好,检查天平是否水平,盘上有无污垢,电源是否接通,干燥剂是否有效。
二、不准私自搬动和拆装天平。称量物体时,不要打开天平箱前和上门。
三、称量物品时,应先调整天平零点,取放物体时打开天平的边门,并注意轻拿轻放。
四、不准称量过冷和过热物体,被称物温度应与箱内温度一致。
五、天平载重不能超过最大称量,不能确定是否超重者要先粗称。同一次实验应使用同一台天平。
六、被称量物应置于洁净的器皿中进行称量。称量物撒落在天平盘上时要及时清理。
七、取放称量器皿要用纸条,对腐蚀性、易挥发、吸湿或与空气作用的物质须加盖密闭后方能称量。
八、及时记录数据。称量完毕,取出被称物,关好天平门,切断电源,罩上护罩,清洁台面,填写使用登记卡。
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协助学校领导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完成学院领导提出教学仪器的添置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三、协助学院领导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的方法,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坚持原则,不让仪器设备借出给私人使用。严格操作规程,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领导本实验室人员制订和完善实验室规则,学习并执行实验操作规范和实验考核办法。
五、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工作。
六、组织本室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并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好经常性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工作,保持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状态,保证教学实验任务的完成。
七、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和考勤工作,认真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和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抓好实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培养其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
八、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九、协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仪器、材料的采购和各种报表、数据的统计填报等工作。
十、完成学院领导及学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实验室教师岗位职责
一、高级职称人员职责
1. 熟悉、掌握本学科实验领域的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和先进技术手段与方法,为实验室提供实验技术指导。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为提高实验室科学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2. 参与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解决关键性实验与技术问题,全面参与本学科的实验工作,承担部分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组织制定实验教学、科研项目的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3. 改进实验技术,开发、优化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引进的先进技术和仪器设备。
4. 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5. 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尊重实验技术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6. 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中级职称人员职责
1. 独立承担实验技术工作,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努力学习掌握国内外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2.根据学科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3. 承担部分实验教学指导和科研测试工作、实验准备工作,参与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4. 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5. 参与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为教学和科研实验创造良好的技术条件。
6. 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7.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尊重实验技术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8. 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初级职称人员职责
1.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实验技术,在高、中级实验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及部分科研测试工作。
2. 掌握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调试技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
3. 承担比较复杂的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4. 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5.模范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尊重实验技术人员的职权,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
6. 承担实验室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一、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熟悉有关仪器的性能、运用范围和操作方法。提前做好实验器材的准备及仪器安装调试工作,以保证实验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与实验教师密切合作,做好学生实验指导工作,并根据需要,承担一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准确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并同授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的实验课成绩,做好实验总结工作。
三、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物资材料的帐目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学期结束前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工作。
四、做好实验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对每个实验项目设立卡片和登记表,使实验项目的管理规范化。
五、重视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实验室“四防”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和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
六、负责保持实验室的环境整洁。做到仪器安放整齐,定期打扫卫生,保证墙壁无蛛网,仪器、桌面无灰尘,地面无积水、垃圾。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存放到实验室内。
七、负责实验室有关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实验室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八、实验室人员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实验室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消除实验室事故隐患。
九、完成学院领导和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他工作。
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搞好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开展科研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服务。应根据各学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实际,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和为地方经济服务,努力建成具有我校特色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体系。
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校级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实验中心和物资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其总体规划和预算、统筹调度等工作。各学院(室、中心)分别由一名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所有实验室均要严格执行学校统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为社会服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必须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报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统一任免,在学院院长或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在有关课程教师的参与下组织并完成实验教学,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和实验指导工作。
第七条不断改革实验装置和实验方法,逐步更新实验设备和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进程,主动接受教师、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研究和毕业设计,主动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并协调好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
第九条做好实验所用仪器设备、低值易耗材料的计划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管等项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协调实验室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对外开展分析测试、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设置与基本建设
第十一条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的需要设置。各学院(室、中心)提出实验室设置和建设的初步方案,教务处会同实验中心、物资设备管理处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必须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各专业实验室的调整或撤销,由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最终由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设施的建设、维修费纳入学校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将根据需要与实际,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实验室队伍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逐步充实培养和提高,建设一支高素质、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七条 选派热爱实验室工作,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的领导,各实验室要选派责任心强的实验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基础理论、计算机技术和实验室管理知识。各学院(室、中心)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听课、学习、参观、培训、改革实验、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 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条 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持实验室内安静、整洁,有秩序地进行工作,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必须服从老师的指导,按照实验目的、要求和方法做好充分准备后进行实验。按照操作规程(规则)进行实验,正确真实地将实验数据等情况填写在规定的记录本上。
第二十三条节约实验材料和水电,按规定的数量取用原料、试剂及元器件。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室外。所有实验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和水源,关闭门窗。
第二十四条 爱护仪器设备,实验完毕时,负责清洗干净,并按规定要求存放原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立即报告老师,同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按规定办好报损或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不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则的学生、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教育不听者,实验课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对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造成重大损失者,还应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需要,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的一切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使用维修直至报废全过程实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不断扩充仪器设备的功能,提高利用率。
第五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敢于创新,勇于改革,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套适合我校校情的科学的仪器设备管理体系,做到管理理论现代化,管理体制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加强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主管物资工作的副校长做好工作。仪器设备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都要在物资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和各使用部门签定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书。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处、室、中心)两级管理。各使用单位均应确定分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实验室主任应做好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的统计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定期向物资设备管理处报送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情况,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物资设备管理处每年年底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查每个单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九条 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管理人员要力求稳定,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全校师生员工都要遵守有关制度,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仪器设备。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包括各教学单位的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文物室、生物园、地理园等教学场所的实验室装置、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工具量具及器皿、标本模型、文艺体育器械、演示教具、电化教育软件等。
第十二条 所有固定或可携的仪器设备,按财产性质分为三大类,其区分标准为: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 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单价在 200—800元之间,正常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效能的教学仪器设备属校管固定资产。
(二)低值及易耗品:单价低于 200元,但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单价在 200元以上,但正常耐用时间不到一年,且具有独立使用效能的。
(三)材料:一次使用后即行消耗、变质或外形不能复原的装置性元器件;无独立使用效能的部件、配件或各种原材料。价格昂贵,但无独立使用效能的部、配件,如正常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按整机附件记帐。
第十三条图书资料。包括图书馆和各学院(室、中心)资料室的所有图书资料、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制订出本单位年度购置计划,经学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每年的十二月初把下年度的购置计划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物资设备管理处初审汇总后,编制全校的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未列入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购买。个别确属临时急需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学校领导同意后,交物资设备管理处办理。
第十六条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教务处、实验、实训室、物资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论证,提请分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和对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须有较详细的研制或改造计划,并提供全部技术资料、经费预算表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分管校长批准,并落实经费后执行。
第五章 采购、验收、报账
第十八条采购:计划编定并经批准后,由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和有关技术人员按计划统一订货与采购。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对未经允许擅自购置的教学仪器,物资设备管理处不得办理验收报账手续。使用部门未经批准擅自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合同物资设备管理处一律不得办理。要及时将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情况告知教务处,以便教务处掌握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实施状况。物资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纪律制度,严禁收受回扣。
第十九条 验收:设备到货后,由物资设备管理处进行数量外包装的初检。使用单位凭物资设备管理处到货通知领取设备。从领取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向物资设备管理处提交技术验收报告。如发现质量等问题,必须及时记录说明,必要时可进行录像、拍照等,以便由物资设备管理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货、索赔等手续。凡超过期限、拖延验收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报账:设备验收无误后,到物资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由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发票须由物资设备管理处和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六章 登账、建卡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在全校范围内实行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物资设备管理处按《设备分管编号目录》分类,提供统一编号,各使用部门负责粘贴标签。800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要填写卡片一式两份,一份存物资设备管理处,另一份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凭入库报告单把有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在全校范围内实行微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管理处凭入库报告单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总账。各使用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账。物资设备管理处每年至少与有关单位对账(物)一次,与财务处对账一次,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各使用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专人管理。要制定教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十四条对大型、精密、贵重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两级共管。各使用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对上机人员要先行培训,熟悉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学生上机时必须有老师在场指导。要定期保养、维修,填写好使用、保养、维修、校验记录,建立好技术档案。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震、防锈等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是物资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要随时保养、维修,定期检测,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设备的完好可用。日常维护小修由管理人员进行,需到校外或请人修理的,要填写请修报告,经物资设备管理处与教务会商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大修,要报有关领导审批。价值 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正常维持费支付,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及教务处、物资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拆改或更换。否则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第八章 借用、调拨、报损、报废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教学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校统一印制的借条,由具体经办人直接与借出单位洽商。仪器设备需借出校外的,必须经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同意,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把教学仪器设备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外借时,须经实验室及物资设备管理处同意,外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有专门人员随机操作或指导使用。仪器设备借出时,保管人员应详细介绍该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应严格履行验收交接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使用折旧费。借用单位要注意爱护设备,用后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维修、赔偿。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调入、调出统一由物资设备管理处具体办理。校内调拨的由单位间协商,经物资设备管理处、教务处同意后办理内部转账和调拨手续。各实验室之间应互通有无,协调借用,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操作程序使用。校外调拨的,凡闲置、多余的教学仪器设备,一律对外实行有偿调拨,经物资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审定并报校领导审批,办理好调拨手续并销账后方可携出校门,有偿收入必须上缴财务处。调入的教学仪器设备按上述管理权限到物资设备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自然损坏、结构陈旧、技术落后、精度降低、危及安全等原因,确认丧失效能,不能修复使用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者,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毁坏或失窃、丢失的按损坏赔偿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报损、报废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时间为六月下旬。凡报损、报废和丢失的仪器设备,必须填写清单,学校组织审查和技术鉴定。鉴定小组由监察处、教务处、物资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实验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销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物品以及放射源的管理,要选择业务上熟悉、政治上可信和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分门别类,专库管存。开仓领取要有两人以上。
第九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三十三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若属于非责任事故的,免于赔偿。具体赔偿办法按《盐城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办理。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由物资设备管理处开展由各使用部门参加的全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统计资料不全,管理混乱的单位,给予批评,直至经济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物资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的需要。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室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观念和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创业能力。
第二条 全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
第三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各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在时间和空间上全面开放实验室。
二、开放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型、文理渗透型、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等,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教学实验项目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学生的特殊情况以及需进一步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等原因,无法在计划安排的实验时间内完成的常规实验。
(二)文理渗透型:主要指文科学生利用校内各实验室的实验条件进行实验,培养科学实践能力的实验。
(三)参与科研型:指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的实验。主要面向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由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参加的实验。
(四)科技活动型:指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的实验。结合学生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的实验。
(五)自选课题型:指学生自选时间和项目的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题,学生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开放程序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项目每学期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申报。
第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实验室开放项目选题的科学性、难易程度及参加学生数等进行设计,并认真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警示防范。
第七条 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论证,报教务处审定,批准后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八条 学生个人或社团组织、兴趣小组依据教务处公布的实验开放项目可进一步与指导教师联系,了解项目的背景和创新点,在指定时间上网申请,并向该实验室主任提交《盐城师范学院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实验室应做好录取工作,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通知学生。
第九条 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规定向实验室预约,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在预定时间内参加实验者,应提前在网上退约或另约时间;对无故缺席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缺席者,实验指导教师有权禁止其参加实验。
四、开放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实训室组织并具体实施。各学院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的师生必须服从实验室的管理与安排,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科学思维方法、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并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对实验项目的创新点、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实验结果、收获与体会等进行认真总结。学生在完成项目后,应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实验态度和提交的实验结果等进行考核,评出成绩。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签字,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将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开放实验的成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交实验室主任,由各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本学期的开放实验项目进行评审,填写《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报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依据《盐城师范学院开放项目结项评审表》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因故不能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今后的实施方案,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延长,且只能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五条 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器材管理按学校教学设备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在每年 9月份将上一学年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一式三份,一份学院存档,二份送交教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核算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活动课程学分或选修课程学分。核算学分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给定,最多不超过 2分。学校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第四条 1-2类开放实验,工作量与耗材由相关学院自行核算,报教务处核拨。3-5类开放实验,由所在学院核定开放实验指导人员的津贴,教务处按照审批计划划拨到学院。
第二十条学校重视开放实验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项目,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开放和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开设,增强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及查阅资料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界定
1.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综合训练,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综合性实验的特点:
1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的复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基础课的实验内容为涉及本课程的知识综合或系列课程知识综合,专业课的实验内容为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
2实验方法的多元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实验方法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实验原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方法。
3实验手段的多样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技能。
4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验内容、方法、手段的综合性,掌握综合的知识,培养综合考虑问题的思维方
式,运用综合的方法、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
2.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指结合课程教学或独立于课程教学,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
设计性实验的特点:
1学生实验的主动性。设计性实验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己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制定操作程序,有目的的探索性实验。学生必须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探讨。在整个实验过程当中,学生处于主动学习的状态,学习目的明确,独立思维,特别是创造性思维活跃,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得以积极调动。
2实验内容的探索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过程、内容应是尚未为学生所系统了解,需要学生通过实验去学习、去认识,打破实验依附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恢复人们认识自然、探索科学的过程。
3实验方法的多样性。在实验过程中,实验目的是明确的、唯一的,但实验条件是可以选择的,是多样化的。因此,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达到实验目的。设计性实验应该在学生常规实验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开设。
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学时及数量
1. 学校教学计划中的实验课程和含有实验或上机的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但学时或学分不同的课程,应视为 2门课程。
2. 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一门课程所开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原则上不少于一项,并逐步增加,同时,要注重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质量。
3. 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设为 2-4学时。
4. 专业主干课程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要求达到教育部教学水平评估的要求,总目标要求不低于 80%。
三、实施要求
1.各学院应在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学时比例。
2.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设置方案。各学院组织专家组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论证,报教务处核准备案。
3.各学院要完善已认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
4.每学期末,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实验室主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效果分析、实验总结等。
5.各学院负责对本学期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
6.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学院将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出情况的总结报告以及《盐城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表》送教务处备案。
四、其他
1.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督促与管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